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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新规:“共有房屋设立居住权” 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0000

2025 年 1 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针对共有房屋居住权登记的流程漏洞作出补正。新规明确要求,在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等共有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书面同意文件;仅部分共有人申请的,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办理。这一规则从登记源头防范了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权益” 的风险,保障了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规简化了居住权消灭的登记流程:当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或双方协商解除居住权合同时,房屋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无需再提交居住权人(或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这一调整大幅提升了登记效率,有效解决了实务中 “居住权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注销” 的痛点,减少了后续房屋交易的权利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