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标准:“业主拒交物业费” 需有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0000
2025 年 3 月,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 “正当理由” 范围。根据新规,仅在两类情形下业主可拒交物业费:一是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基本服务(如垃圾清运、安保巡逻中断超过 30 日);二是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评估低于合同约定标准 60%)。而 “对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不满”“与物业公司有其他经济纠纷” 等情形,不得作为拒交理由,避免了业主 “以拒交物业费对抗其他争议” 的乱象。
此外,新规对 “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诉讼时效” 作出调整:物业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小区公告栏张贴催缴通知、向业主预留手机号发送催缴短信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均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这一规则解决了此前物业公司 “催缴证据难以固定” 的问题,保障了物业公司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