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认定细化:“AI 生成虚拟肖像” 纳入保护范畴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0000
2025 年 7 月,《民法典人格权编解释(二)》正式实施,首次将 “AI 生成的虚拟肖像” 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根据新规,若 AI 生成的虚拟形象与自然人的外貌特征高度相似(如面部轮廓、五官比例相似度超过 80%),未经本人同意,用于商业宣传、广告推广、直播带货等行为的,即构成肖像权侵权,受害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一规则填补了 AI 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空白,避免了 “虚拟肖像滥用” 的侵权风险。
同时,新规对 “合理使用肖像” 的情形作出限定: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不得超出 “报道必要范围”,若过度放大肖像细节、用于非新闻类配图(如娱乐板块封面),仍可能构成侵权;此外,商家使用 “明星同款 AI 虚拟形象” 直播带货时,即便标注 “虚拟形象”,也需取得明星本人书面同意,否则将面临侵权责任,进一步规范了 AI 虚拟肖像的商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