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新规:“免除自身主要义务” 条款一律无效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0000
2025 年 3 月,最高法《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 修订版)》针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严格规制。新规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商家、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若在合同中约定 “免除自身主要义务”(如商家免除退换货责任、银行免除资金安全保障责任)或 “加重对方责任”(如消费者违约需支付远超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无论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一律无效。这一调整彻底否定了 “提示即有效” 的不合理规则,强化了对弱势合同方的保护。
同时,新规要求格式条款必须 “通俗易懂”:若条款内容存在歧义,或使用专业术语未作解释(如保险合同中的 “等待期”“免赔额” 未说明),导致对方无法理解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例如,保险合同中 “重大疾病” 的定义若未明确列举具体病症,投保人主张理赔时,法院应支持投保人的合理诉求,避免了 “条款陷阱” 对消费者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