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标准:“病历资料瑕疵” 影响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0000
2025 年 4 月,《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对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与效力作出重大调整。根据新规,医疗机构若存在 “病历资料涂改、伪造、隐匿”“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超过法定年限(住院病历 30 年、门诊病历 15 年)”“病历记录与实际诊疗行为不符” 等情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无需再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规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解决了此前 “病历由医院掌握,患者维权难” 的痛点。
同时,新规明确了 “过度医疗” 的认定标准:医疗机构若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与患者病情无关的检查(如感冒患者进行全身 CT 检查、健康体检者进行肿瘤标志物筛查)、使用不必要的贵重药品(如普通感染使用进口抗生素),导致患者额外支出医疗费用的,患者可要求医疗机构返还不必要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调整规范了医疗行为,避免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维护了患者的合理医疗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