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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抚养纠纷案例|俊采律所代理,原告74万高额抚养费诉求获合理判决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8

案例回顾

本案当事人余先生(化名)与前妻张女士(化名)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女儿小余(化名)由母亲张女士抚养。在财产分配方面,协议明确:房屋方面,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某区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需无条件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或转让等一切必要手续;车辆方面,夫妻共同所有的汽车归男方所有。

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双方当时的意向是,房屋归张女士所有,余先生不要求任何补偿,房屋中本属于余先生的份额用于折抵子女抚养费。然而,由于余先生并非专业法律人士,且基于多年夫妻间的信任,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就此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离婚后,张女士也从未向余先生提出过另行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直至2021年,受疫情影响,张女士联系余先生,称其经济状况不佳,需要余先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余先生未作犹豫,直接向张女士支付了46000元。

余先生本以为自己已尽到父亲应尽的义务,但在2025年却收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和女儿小余作为原告,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余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先生支付2015年至2024年的抚养费共计74万余元,并要求从2024年起,每年支付抚养费90000元,直至女儿小余年满18周岁。

面对张女士提出的高额抚养费主张,余先生明确表示,以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实在无力承担。余先生离婚后于2020年再婚并生育一子,需承担抚养义务;同时,其父母年事已高,且无相关养老保险等保障,余先生亦需尽到赡养义务。鉴于自身对法律知识了解有限,余先生前往俊采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希望通过专业律师的出庭应诉,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抚养费标准。

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在与余先生进行充分且细致的沟通后,精准明确了其诉求。余先生作为父亲,愿意积极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但原告主张的抚养费标准明显过高。承办律师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认为:
其一,在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不要求任何补偿。尽管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提及以房产折抵抚养费,但协议中未对抚养费问题另行作出约定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用房产份额折抵抚养费的合意。此外,离婚后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需另行支付抚养费的要求,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上述事实。
其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至2024年的抚养费共计74万余元,该金额远远超出目前一般抚养水平所需的合理花费。在此期间,原告从未与被告就抚养费问题进行过沟通协商。被告愿意承担孩子成长过程中必要的基本费用,但对于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在未与被告沟通且被告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要求被告承担,显然有失公允。

基于上述观点,承办律师拟定了答辩状,并围绕答辩内容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余先生再婚后需承担抚养子女义务的证明、其父母无相关保险需余先生赡养的证明、每月房贷还款证明以及工资条等。

办案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庭审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愿意承担作为父亲应尽的责任,除去之前所支付的46000元抚养费外,再另行支付前期的抚养费50000元,对于2025年4月后的抚养费,每月也可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法院全面、细致地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诉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未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有关房屋折抵抚养费的说法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均应遵照协议履行。不管原告当初出于何种考虑签订了协议书,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目的达成,现欲改变原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协议时也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带来的后果,应当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之前抚养费的支付,基于被告自愿再给付5万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未成年人获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孩子的现实需要和离婚后情况的改变。虽然原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未就抚养费进行约定,但协议距今也近十年,原告所需的各项生活费用支出必然增加,期间物价也有上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基本原则,再结合原告与被告在离婚时的约定及被告的情况,综合考量,本院酌情支持自2025年4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前期抚养费5万元;

二、从2025年4月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本案最终圆满办结,从原告张女士最初主张被告余先生支付前期高额抚养费74万余元及每年9万元抚养费,到法院最终判令余先生支付前期抚养费5万元及每月2千元抚养费,判决结果符合余先生预期。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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