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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婚姻案例 |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起诉离婚真能判离吗?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10

案例回顾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起诉时,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本所承办的离婚案件中就有一起这样的案例。

李女士(化名)与余先生(化名)于2011年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注重感情培养,缺乏思想交流与沟通,感情较为淡漠,现已分居长达8年且无任何来往。双方不存在财产及债务纠纷。

此外,男方存在家暴行为,情节恶劣,已严重危害到女方的人身安全。加之双方性格差异巨大,致使李女士对婚姻彻底失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与余先生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表明双方曾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婚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李女士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着对婚姻家庭的慎重处理原则,法院认为应给予双方一个感情修复期,故对李女士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若李女士与余先生分居满一年,李女士便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亦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025年,李女士决定再次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此前,因李女士首次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未判决离婚。为确保此次诉讼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李女士决定委托俊采律师事务所代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律师办案经过

俊采律师事务所婚姻纠纷部的承办律师在接受李女士委托后,迅速依据其诉讼请求开展证据整理工作。鉴于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且不存在财产与债务纠纷,李女士的诉求单一且明确,即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承办律师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李女士曾于2023年向法院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且长期在外地居住,与余先生分居已近10年之久,可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基于此,律师收集并整理了能证明李女士长期在外地居住、与余先生分居事实的居住证明,以及第一次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并及时呈交至法院。

办案结果

在本案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余先生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根据我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原告李女士的陈述,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原告曾于2023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其诉求,给予双方感情修复期,然时隔1年,原告再次提起本次离婚诉讼,说明双方在此期间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且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再共同居住生活,已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女士与被告余先生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调解及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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