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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合同纠纷案例 | 虚假宣传诱导医美消费?法院判退费+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8

案例回顾

委托人杨女士(化名)出于对美的追求,于2023年8月前往重庆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医疗美容项目咨询。经医院工作人员面诊推荐,杨女士决定接受全身抽脂和胸部缩小两项高风险手术,以期改善体型。手术分别于2023年8月、10月、11月分三次进行,总费用高达10万余元,其中包含手术费、麻醉费及塑身衣等辅助材料费用。

然而,术后效果却未达到杨女士的预期。她发现自己胸部出现明显凹陷与肿胀,抽脂部位皮肤严重凹凸不平,并伴有黑色素沉淀,且没有任何瘦身效果,与美容医院宣传的术后效果相差甚远。这些问题对她的日常生活及心理健康均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手术失败的结果,杨女士多次与美容医院沟通协商,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美容医院坚持认为手术过程符合操作规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杨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前往俊采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决定委托该所代理此案,以期追回因手术失败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杨女士委托后,与杨女士进行了充分且深入的沟通,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美容医院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共计10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杨女士主张,美容医院在术前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行为,且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已构成根本违约。该违约行为不仅导致杨女士无法实现通过手术改善形体的合同目的,还造成其胸部、腿部、腹部等部位出现严重畸形,给其身体和心理带来了巨大损害,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围绕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随即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并前往美容医院调取了杨女士的病历资料。随后,律师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整理,其中包括:杨女士与美容医院的谈话录音、医疗费用交易流水、住院病历及相关收据、美容医院对外宣传的吸脂成功案例资料,以及杨女士术后胸部、腿部、腹部出现凹凸不平及黑色素沉淀情况的照片。

在完成证据整理后,承办律师拟定了起诉状,并依法向法院提交,正式对美容医院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案件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美容医院也聘请了代理律师出庭,双方代理人围绕案件情况进行了陈诉。对方律师针对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辩称:美容医院对杨女士的诊疗、诊断准确,手术前已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手术操作无不当,不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行为,不构成违约。美容医院履行了诊疗义务,且在手术之前医患术前沟通交流记录单脂肪抽吸及脂肪移植术知情同意书,均告知过杨女士,抽脂后存在一些风险, 比如不对称、填充脂肪不均匀、不平整等问题。三次手术前,杨女士均签字确认同意。且在医患术前沟通交流记录单中,已告知其胸部术后会有疤痕,双侧乳房提升缩小无法保证完全对称,只能在原有基础上改善胸部大小和形态,无法达到完美胸型,杨女士表示知晓理解并签字。知情同意书中也明确告知,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术后乳房大小和外形难以完全理想,不可能完全两侧对称,在一般风险中也对此进行了说明。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美容医院与杨女士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支付相应合同对价是为了达到优化胸型、减少体脂等合同目的。但依据杨女士举证的术后照片来看,杨女士胸部凹陷,抽脂部位不平整以及黑色素沉淀,不仅未达到其上述合同目的,反而较术前不美观。美容医院虽举证相应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风险提示告知说明义务,但本院认为,相应风险告知提示义务的履行,并不能免除其在现有医疗美容技术条件下,其应达未达的服务内容和水平。美容医院的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杨女士胸部凹陷,抽脂部位不平整以及黑色素沉淀,致使杨女士承受巨大精神压力,除退还杨女士支出的费用外,本院酌定美容医院承担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重庆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杨女士10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至此,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圆满办结,不仅为杨女士追回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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