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物权确认案例 | 复杂物权纠纷案 俊采律所调解终确权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9
案例回顾
尤先生(化名)与章女士(化名)于200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为筹备婚礼,2002年10月,尤先生的母亲出资6万元支付房屋首付款,尤先生与章女士作为共同买受人,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某区的一处房屋作为婚房,并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2004年6月,该房屋产权证发放,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尤先生和章女士,其中尤先生占99.9%的产权份额,章女士占0.1%。其中,房屋按揭贷款12万元全部由尤先生偿还,至2013年,剩余贷款已全部结清。
2003年,尤先生与章女士因感情不和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时,双方约定章女士将其在房屋中所占份额全部转让给尤先生。但由于当时房屋尚未交付,且存在按揭贷款抵押,无法立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此,章女士表示待房屋按揭贷款结清后,会配合尤先生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于2003年12月出具《委托书》及《弃权书》,声明若其无法亲自办理产权变更事宜,则委托尤先生的母亲代为办理。
之后,尤先生还清房屋贷款,联系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得知章女士已因病去世,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尤先生认为,房屋首付款系其母亲对其个人的赠与,虽然房屋登记为尤先生和章女士,但该登记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且房屋按揭贷款全部由尤先生偿还,章女士未实际出资。鉴于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所附赠予条件并未达成,故房屋应归尤先生个人所有。如今,章女士去世,双方原本约定的产权转让事宜已无法履行。基于此,尤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委托俊采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律师办案经过
俊采律师事务所接受尤先生的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的办案团队,办案团队中的承办律师与尤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后,全面了解了案件背景以及尤先生的具体诉讼请求,即确认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尤先生个人所有。
为支持尤先生的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收集了关键证据,其中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首付款收据及按揭合同、委托书及弃权书、户籍注销证明及死亡证明、婚姻登记记录等。
鉴于章女士已离世这一情况,律师团队调整诉讼策略,将被告变更为章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即其父亲,随后拟定起诉状,以尤先生代理律师的身份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章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了诉讼。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详细阐述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随后,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承办律师积极的沟通与协商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书内容如下:
位于重庆市某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尤先生所有;
本案通过律师团队的专业努力,不仅为尤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房屋也顺利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此案彰显了律师团队在处理复杂物权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