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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合同纠纷案例 | 65万买到“凶宅”,能否要求退还购房款?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8

案例回顾

趋吉避凶、择善而居是我国传统风俗。本案中,江先生(化名)于2023年通过房屋中介获悉重庆市某区有一套房屋出售。2023年4月,江先生向房屋中介支付了3500元中介费,并与房主、房屋中介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中介费总计6550元,房屋成交价格为65.5万元,首付款为9万元,按揭贷款金额为54万元,房屋契税为6077元。

2023年5月,江先生及其家人入住该房屋。直至2025年年初,江先生母亲在与小区邻居业主交谈时,偶然得知该房屋此前曾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江先生随即向中介和原房主核实情况,原房主承认该房屋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将这一重要信息如实告知江先生和中介,且事后拒绝就此事与江先生进行协商解决。

面对原房主拒绝协商的态度,以及其隐瞒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对江先生构成欺骗的行为,江先生深感气愤。为此,他前往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希望了解在卖方未如实告知关键信息,导致买方购得“凶宅”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认定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税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办案经过

俊采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部的办案律师在详细听取江先生的案件经过后,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有义务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是否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价值或使用的重要事实。若卖方明知房屋为“凶宅”而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购买决定,这种行为构成欺诈,买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江先生决定正式委托俊采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本案的承办律师根据江先生的诉求拟定起诉状,并围绕诉讼请求开展相关的证据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包含: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微信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以及房屋中介与原房主的通话录音。在录音中,原房主明确承认其家人是从卧室窗户跳楼自杀,但在签订合同时,面对中介关于房屋是否为“凶宅”的再三询问,原房主均予以否认。此外,承办律师还走访了该房屋所在地,通过与小区邻居的深入交谈,进一步确认了房屋确为“凶宅”的事实。

办案结果

本案于2025年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针对我方提出的被告隐瞒房屋为“凶宅”的事实,并据此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诉求进行了答辩。对方律师提出,被告儿子的死亡事件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不属于案涉房屋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因此我方要求撤销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随后,我方就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然而,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庭后,对方律师主动与我方进行了多次协商,并表达了赔偿意愿,同时提及自身存在困难。我方当事人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21万元,其中2025年3月支付3万元,2025年4月支付18万元,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需另行支付原告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 LPR 为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且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至此,这起因“凶宅”信息隐瞒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办结。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