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 俊采答辩委托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全额支持保险赔付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量:99
一、案例回顾:
近日,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本案委托人邹先生(化名)于2024年8月驾驶小型客车,在重庆市某道路行驶时,与李先生(化名)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摩托车上的乘客章女士(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及章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章女士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并于一个月后顺利出院。出院后,章女士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专业鉴定。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章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构成伤残十级。随后,章女士聘请了代理律师,该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查明邹先生所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于是,代理律师依法将邹先生列为被告一,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二,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邹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得知案件将于一个月后开庭审理。鉴于自身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邹先生决定前往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进行专业咨询,并最终决定委托该所律师代理此案。
二、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接受邹先生的委托后,立即审阅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与邹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沟通,全面了解了案件的具体经过。鉴于案件距离开庭仅剩一个月,时间紧迫,办案团队迅速行动,展开了全面的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承办律师拟定答辩状。
案件于2025年5月及7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详细阐述了邹先生的答辩意见。在庭审进行中,章女士与保险公司就部分赔偿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章女士鉴定费的负担问题上,保险公司主张应由邹先生承担。
对此,承办律师据理力争,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因本次事故伤情严重,为确定其伤残等级及后续诊疗项目,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三、办案结果:
本案历经多次开庭审理与辩论,法院认定,除保险公司与章女士已确认一致的赔偿项目金额外,鉴定费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章女士8万余元。
至此,本案顺利审结。在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邹先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