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刑辩案例 | 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律师辩护判缓刑 案例回顾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14
案例回顾
在当下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戾气似乎有渐长之势,日常劝人平和处世的俗语“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也常被提及。但即便如此,本案委托人陈先生(化名)仍未能避免,因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陷入了可能遭受法律严惩的困境。
2024年12月,陈先生正在寝室休息,因觉得被害人韦先生(化名)手机外放声音过大,二人发生口角纠纷,进而扭打在一起。打斗期间,陈先生持水果刀捅刺韦先生左侧胸背部一刀,因用力过猛,刀柄与刀刃分离。被害人韦先生发现自己被捅伤后,拾起掉落的刀刃捅刺陈先生,致使陈先生左侧胸背部多处皮肤裂伤。随后,陈先生用拳头击打韦先生面部,双方这才停止打斗。之后,陈先生主动拨打电话报警。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韦先生被刀刺伤,造成左肺破裂、膈肌破裂,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
陈先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母亲陈女士(化名)得知此事,心急如焚,十分担忧陈先生将面临的处理结果。经多方打听,她了解到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口碑卓著,于是决定委托俊采律所为陈先生进行辩护。
律师办案经过
俊采律所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立即组建了专业的办案团队,并建立了案件监督群,确保案件办理过程中透明、高效。本案的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陈先生进行了会见,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同时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材料申请阅卷。确定好阅卷时间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卷宗。通过细致的阅卷工作,承办律师全面掌握了案件的细节,并就量刑问题与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充分了解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陈先生因琐事纠纷,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先生自愿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先生有期二年。
明确清楚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后,承办律师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及庭前阅卷所获信息,认真听取了陈先生的陈述与供述,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剖析。随后承办律师通过与被害人韦先生取得联系,推动赔偿韦先生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韦先生的谅解。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律师精心撰写一审辩护词,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此次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且被告人陈先生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基本事实部分不再发表辩护意见,现就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如下:
一 、鉴于本案开庭前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认可公诉人对陈先生量刑变更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辩护人也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陈先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请法院考虑对陈先生判处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有以下几点。
首先,辩护人认为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案件都是因为生活琐事引发纠纷,本案也不例外,陈先生庭审中也陈述,其在与韦先生发生此次扭打之前双方是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的,那自然陈先生故意伤害韦先生的动机也并非很明显,且本案中陈先生的伤情也比较严重,多处皮肤裂伤,住院后医生进行缝针处理,但是其也清楚被害人韦先生受伤更严重的事实,因此本案被告人陈先生在羁押期间,其也认真反省自己处理矛盾的方式确实欠妥并且因未控制自己的情绪造成被害人韦先生身受重伤的结果。但是,结合本案证据辩护人认为陈先生的本意并不是为了故意伤害韦先生,而是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自己也是不知所措,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才造成严重的后果,实际上陈先生主观恶性不深,请审判长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考虑对被告人陈先生从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陈先生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本案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陈先生系初犯、偶犯,且根据本案证据其主观恶性不深,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存在过错。根据韦先生的询问笔录其陈述是其先用拳头打陈先生的脸部和头部,后陈先生再还手,最终导致拿刀互相扭打的事实。根据被告人陈先生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恶性不深,而是为了保护自己才在紧迫的情况下持水果刀伤到被害人韦先生,证明陈先生本身持刀的目的还是基于保护自己,其没有明显的犯罪意图,主观恶性不深,其具有判处缓刑的条件。
(二)陈先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多项法定以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考虑从轻处理。被告人陈先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先生主动报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先生及其亲属向亲人筹借款项并积极垫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并在本案庭审阶段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以上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审判长考虑对陈先生判决适用缓刑。
三 、结合本案证据以及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陈先生并没有很明显的犯罪动机且主观恶性不深。
本案中发生被害人受伤达到重伤程度双方均存在过错,且陈先生第一时间报案让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到案后积极配合案件办理以及垫付医疗费,并在本案庭审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判处缓刑,依法应对被告人陈先生宣告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陈先生没有明显犯罪的故意,其本人一直是一个团结邻里、遵纪守法的公民,其本身患有严重的癫痫病,看守所或者监狱等地方人员特殊容易增加发病的频率,其父亲患有高血压经诊断属于2级(极高危),根据其家庭情况也请法院酌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本案中陈先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陈先生良好的悔罪态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法律固然是无情的、僵化的,但法律却有朴素的感情,法律精神也应该是有温度的,根据被告人陈先生涉嫌犯罪事实以及触犯了法律是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但也要考虑对其判处的刑罚是否得当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审判长能充分考虑这一点,既恪守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又坚守法治的人文情怀和人道主义,体现法律实施的克制和仁慈,给被告人陈先生一次改过的机会,对其判处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
本案在承办律师提交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后,继续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缓刑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先生因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先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先生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先生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先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 、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
本案最终为陈先生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这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圆满办结。陈先生对俊采律所及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表示高度认可和感谢。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