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刑辩案例|涉嫌开设du场罪经律师辩护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17
案例回顾
本案委托人唐先生(化名)与上一篇争取到缓刑案例中的林先生(化名)有着相似经历。
2022年初,唐先生在外地务工期间,经游戏群内好友推荐,下载了#du#bo#链接。闲暇无聊时,他会在该#du#bo#网站参与du博活动。唐先生参与#du#bo#不到一个月,便被上级代理邀请成为游戏代理,对方告知其担任代理可获利。实际上,代理工作是协助#du#bo#人员进行上下分操作,并从中获取一定报酬。这一代理行为持续至2023年。
2023年10月,唐先生被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开设du场罪,随后被依法抓捕,之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24年8月,唐先生得知案件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对自身量刑问题的担忧,唐先生特委托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为其提供专业辩护服务。
律师办案经过
该案承办律师接受唐先生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全力投入案件办理工作。承办律师在获悉案件已移送至检察院后,深知时间紧迫,当即与检察院取得联系,并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材料申请阅卷。
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证据材料繁杂,需要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进行梳理。承办律师在完成阅卷工作后,明确查实唐先生涉案du资达3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12万元。
此后,承办律师主动与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电话沟通,进一步了解检察官对本案的看法及量刑建议。经沟通得知,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唐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明确检察官的量刑意见后,承办律师组织办案团队召开案件讨论会。随后凭借自身丰富的辩护经验,结合庭前阅卷情况,承办律师约见唐先生进行详细面谈,认真听取了唐先生的供述。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撰写一审辩护词,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总体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开设du场罪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应当考虑其参与的程度、时间等,且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退赃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望法庭在结合本案事实和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让被告人能够尽快回归社会,尽到自己社会和家庭的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告人参与度不高,应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被告人并非系案涉平台的建立者或控制者,被告人也是系他人邀请才接触了该案涉软件平台,对于案涉软件平台的运营操作等,全不知情,被告人的参与程度不高,在整个案件中只起到了次要的作用,应对被告人认定为从犯。其次,被告人系从2022年初才开始接触该案涉平台,相较于该案涉平台运营的时间及同案他人的代理时间,被告人的代理时间并不久,在代理时间段内,发展的玩家数量相对于同案其它被告人发展的人数来说也相对较少。结合本案全部事实,可以体现出被告人的参与程度不高,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有悔罪表现,再犯的危险性较低。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被告人也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在侦查阶段就已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的退还了赃款10万元,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退还了剩余全部赃款,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经过与被告人沟通,被告人表示后续也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上述事实,都足以表明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明显,再犯的危险性较低。
综上,望法庭在结合本案事实与被告人所具有的相关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被告人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让被告人能够尽快的回归社会,尽到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责任。
办案结果
本案于2025年2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先生为#du#bo#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du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唐先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且已签字具结,在本案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
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du场罪无异议;2.被告人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3.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唐先生为#du#bo#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告人犯开设du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辩护人与本院前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先生犯开设du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与前篇林先生(化名)的结果一样,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至此,办案团队在本案中的工作圆满完成,达到了预期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du#bo#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du#bo#或者以#du#bo#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du场罪】开设du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du#bo#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du#bo#,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