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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刑辩案例丨当事人聚众斗殴导致重伤二级 经俊采律师辩护检察院给予不起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8

本案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2月11日12时许,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霖因女友李某欣和同为重庆某艺术职业学校的同学王某、文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霖等人因此事多次找王某、文某协商处理,在此过程中因被害人杨某宇不满其朋友文某等人被李某霖欺负其便向李某霖等人喊话,李某霖等人因此与杨某宇、汪某航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于2023年2月11日在人某文艺术学校外公交车站处理矛盾。

李某霖因此事邀约了卓某涵、田某鑫、尹某俨、岳某杰;卓某涵又邀约彭某杰、於某晧;彭某豪邀约彭某杰、汪某阳、李某银等人。李某霖等人到校门口,经李某霖指出杨某宇和汪某航后,彭某豪使用棒球棒殴打杨某宇头部,卓某涵使用棒球棒殴打汪某航,於某晧、田某鑫、李某银等人对杨某宇、汪某航拳打脚踢2023年2月10日至11日,因犯罪嫌疑人谭某洪等人与汪某航、杨某宇在学校小卖部以及操场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约定于2023年2月11日在某艺术学校外公交车站处理矛盾,当事人徐某在此前并未参与谭某洪与汪某以及杨某宇发生矛盾事宜,后徐某听谭某洪等人说起双方争议事项后偶然卷入此次事件,最终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以及聚众斗殴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本案被害人汪某航以及杨某宇侦查阶段经公安委托鉴定为汪某航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于2023年2月16日接受委托人张女士(系当事人徐某母亲)的委托后,指派刘律师办理该案,因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相关涉案人员均被羁押到看守所,承办律师便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后于2023年2月18日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3年7月12日,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结束移送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律师立即给巴南区区人民检察院沟通阅卷事宜,阅卷后立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主要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自身情况出发,本案的当事人是在校学生且并非主犯,也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做了调查评估报告,证明当事人平时表现良好,其适合社区矫正条件,案发后其家属也向被害人汪某航以及杨某宇赔偿部分医疗费。本案经过检察院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心理辅导课程,最终经过沟通后认为当事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本案嫌疑人有近20名,其中有几名同案犯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我方当事人涉嫌的聚众斗殴罪,当事人徐某最终于2023年8月21日由巴南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承办律师认为,因近年办案单位案件较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会给当事人灌输不委托辩护人的思想。本案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反馈某某办案人员曾召集家属开展会议并告知家属没有委托律师的必要,但是这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只有律师介入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这也是代理案件后委托人及其家属给辩护律师的真实反馈。本案最终案件获得了委托人亲自赠送的锦旗,以表示对本所以及承办律师的感谢和认可。

办案结果

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徐某系未成年人,其现实表现良好,邻里关系和谐。根据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的事实有:

2. 

1.1徐某有固定的居所,平时与父母居住在一起;

1.2徐某家庭和社会关系较为简单,父母和哥哥都是普通工作人员,其与邻居关系一般,家人愿意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1.3徐某一贯表现较好,无不良恶习;

1.4徐某本次涉嫌的犯罪事实对社会有一定影响,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

1.5无不良嗜好和重大恶习;

1.6徐某居住社区居委会认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1.7调查单位某司法所认为徐某对居住地区群众影响不大,建议适用社区矫正。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希望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即使作为普通家庭,经济比较拮据,但是本案案发后其监护人也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垫付医疗费。

 

3.徐某在本案中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其目前为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最终经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有期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办案心得

本案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通过会见了解了基本案情,初步判断徐某的行为比较轻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认真研读卷宗,更加坚定了争取徐某不起诉辩护观点,于是及时提交了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并多次与承办公诉人电话沟通。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建议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律师辩护在审查起诉环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刑事辩护往往由三个环节组成。一是侦查环节,面对的是侦查人员;二是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面对的是公诉人;三是审判环节,面对的是法官。其中第二个环节很关键,关系到批捕和起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案件一定会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提起公诉,意味着案件交付审判。

 

一旦交付审判,检察官会坚持指控被告人有罪,从而加大辩护人作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辩护的难度。所以,对罪轻的案件,辩护人抓住第二个环节很关键,因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可以查阅卷宗,全面了解案情,对罪与非罪有了比较清晰、准确的判断。如果在此环节能够不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又能节省司法资源。因此,辩护人一定要抓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的有利时机,竭尽全力去说服公诉人,使公诉人对提起公诉产生动摇,强化其对犯罪嫌疑人罪轻,符合条件做不起诉的内心确信。

办案心得

现如今许多青年人满腔热血,总是身体力行效仿一些超越现实中的现象比如电视电影、小说中为兄弟义气两肋插刀在所不惜。这不,本案中徐某认为其哥们称受人“欺负”,想一起帮忙“讨回公道”,把“讲义气”凌驾在法律之上,本应享受着自由之乐,却变成了囹圄之苦。因为所谓的哥们儿义气,很多人将会面临判刑,对自己后续的人生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

 

俊采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随时保持头脑清醒,不管在任何时候都要理性解决问题,“兄弟义气”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律师并不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刑事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中,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取得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让当事人不留案底,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提前解除强制措施并尽早获得人身自由,这也是每一位涉案的当事人都希望得到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聚众斗殴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会、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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