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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刑事辩护案例丨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建议量刑2-3年,经辩护减刑至1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5

案件起因:

高某是一名未成年人,2020年7月被邀约打架,被告人高某伙同其它人持刀对被害人刘某等人进行挥砍、殴打。同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因与王某有矛盾,被告人高某和其它人轮流打电话辱骂王某,以此激怒王某,被告人高某伙同其它人,持刀和木棒从草丛冲出追打王某、郭某等人,王、郭二人弃车逃跑后,高某等人将他们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砸坏。同年10月4日,高某与其它人一直吃饭,因被害人李某吼了高某,高某伙同其它人等人便将刀架在李某脖子上,被害人李某抢刀后,被告人高某和刘某等人便殴打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手臂、背部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同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伙同其它人将陈某、何某围住,后持刀和木棒对陈某、何某进行追逐,陈某、何某跑到朗坤宾馆后,王某等人持刀下楼,被告人高某等人见状便离开现场。

2022年8月17日,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锦绣花园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同年9月被公安局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以高先生涉嫌寻衅滋事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建议量刑2至3年。

办案经过:

2022年高某家人找到我所,希望我所可以接手此案,接到委托请求,我所指派李涛律师负责此案,李律师进行了刑事会见及查阅卷宗,便起草了辩护意见:

首先,李律师考虑到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情节及其行为动机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高某的行为动机是追求在同龄人中树立威信,在特定的同龄人圈层打架斗殴来彰显个性。相较于成年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 逞强要横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高某的行为恶性相对要小,可以通过教育来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其次,罪名定性问题,李律师认为,多次斗殴是在相互认识但长期意见不和的两伙人,每一方都难以被认定为完全无辜或无责,彼此对于事件的发生都有挑起或激化的责任。不能按照一方完全无责来认定另一方的刑事责任。不应单纯定位我方寻衅滋事。

另外,高某有坦白情节,已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即便一开始碍于法律知识的淡泊而对本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误解,但是经过李律师的解释和沟通,其在开庭前以及庭审中其均表示认罪认罚。

最后,高某已通过社区调查评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社区矫正管理局经过调查评估了高某原生家庭及其社会关系、认为高某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接收条件。基于以上原因,李律师认为对高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李律师用她的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敏捷的辩护思维,与法官交换了意见,最后法院考虑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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