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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刑事辩护强奸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8

2022年6月19日晚10时许,肖某受樊某邀约去酒吧喝酒,后肖某邀约陈某某一起去酒吧喝酒。后肖某、樊某、陈某某、黄某某、彭某等人在江北区某酒吧喝酒玩耍。2022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肖某、樊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来到江北区某酒店樊某所开好的一个房间内,樊某趁陈某某醉酒之际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2022年6月20日陈某某发现自己醉酒后被樊某在江北区某酒店房间内强奸,陈某某于2022年6月21日凌晨报警称被樊某强奸。另查,犯罪嫌疑人肖某邀约陈某某外出和朋友喝酒,在陈某某处于醉酒的状态下,肖某与樊某共谋趁被害人熟睡后与之发生性关系,肖某在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樊某强行与醉酒下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相关系,被害人陈某某处于被侵害之危险境地中,肖某有能力阻止樊某强奸陈某某而未及时有效阻止,任樊某对陈某某进行侵害,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办案过程

2022年10月20日,因肖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已经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肖某的监护人吴女士对于案件被侦查机关移送起诉一事非常担心,如检察院审查后案件起诉到法院,那么后续将会对肖某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于是吴女士找到本所,经过沟通后,吴女士决定委托本所代理肖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案件委托后,本所指派刘律师律师主办,案件委托的第二天也就是2022年10月21日,刘律师便与赵杰(实习)律师沟通后由赵杰律师到检察院阅卷,在查阅卷宗、做阅卷笔录期间,因刘律师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发现此前被告人肖某提交的《谅解书》存在问题,且经检察院核实,被害人陈某某表示未收到被告人肖某的赔偿款。肖某监护人将此前的《谅解书》发过来后,刘律师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立即拟出另一份《谅解书》发给肖某某家属找到被害人陈某某重新签署。2022年10月27日,刘律师经给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与《谅解书》并当面沟通意见,提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查明的犯罪事实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肖某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实存疑,应对其作出不起诉。

承办律师认为,因近年办案单位案件较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给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以外,也要多与承办人沟通,交流意见,随时了解案件办理的进展。因本案办理经过退回补充侦查,肖某监护人也比较担心案件结果,多次与刘律师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对于办案中关于案件整体进展刘律师也多次与肖某监护人沟通反馈,告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期间刘律师保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所有案件卷宗后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承办检察官与刘律师沟通了其对案件再次审查后的意见,决定不移送法院起诉。2023年2月22日,承办检察官通知领取《不起诉决定书》,最终检察院对肖某涉嫌犯罪一案决定不起诉,案件办理取得理想结果。

办案结果

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仍认为重庆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难以证明肖某有帮助樊某强奸被害人陈某某的犯意或行为,也难以证明肖某是否实施了阻止樊某强奸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白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未成年犯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本案在本所接受委托前,被告人家属也有委托其他律所律师阅卷,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委托人想更换辩护人便主动找到本所,经过与本所的沟通最终选择本所代理,本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派主办律师刘律师律师介入了解案情以及去公诉机关阅卷,在刘律师、赵杰(实习)律师阅卷完成后便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本案侦查机关移送证明肖某有罪的证据证据不足且没有证据证明肖某与樊某存在共谋的犯罪意图,最初承办检察官也没来得及仔细阅卷,刘律师律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认为肖某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是坚持认为肖某有罪。但是经过几次的沟通,检察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过侦查后公诉机关也还是认为证据不足,承办陈办检察官便与本所主办律师刘律师律师沟通,根据目前的证据,“肖某我们既可以移送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但是考虑肖某系未成年人,你们作为辩护人也提出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我们决定不起诉”。总之,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法律意见固然重要,但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也同样重要,因为办案单位的案件太多,要多方面关注案件办理的进展以及办案单位的意见。经过办案团队的努力,该案最终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律师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律师并不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刑事案件办理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中,律师在每个阶段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即律师除了可以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做无罪、变更罪名、最轻的辩护外,还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包括罪行显著轻微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犯罪事实不起诉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就不会移送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前解除强制措施,尽早获得人身自由,这也是每一位嫌疑人都希望得到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

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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