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抚养纠纷案例 | 离婚后,父母拒付抚养费,子女能否起诉?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19
案例回顾
本案中,委托人王女士(化名)与其父王先生(化名)因抚养费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依法开庭审理。
王先生与王女士的母亲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中明确约定:王女士由母亲抚养,王先生需在王女士初中阶段每年支付生活费5000元;高中阶段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医疗费200元以下由王先生承担,王女士母亲负责日常照料,200元以上由双方均摊。然而,自协议生效后,王先生并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亦未承担父亲责任,多年来对王女士不闻不问。王女士和母亲曾多次向王先生催要抚养费,但王先生均拒绝支付,最后甚至通过变更联系方式规避履行责任,导致母女二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案件承办律师指出,父母与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王先生作为王女士父亲应履行法定及约定的抚养义务。王女士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向王先生主张拖欠的抚养费用。为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俊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在与王女士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后,全面、精准地明确了其诉求。基于王女士父母离婚时所达成的抚养协议内容,承办律师经过核算,精确计算出王先生所拖欠的抚养费具体金额,并据此拟定了起诉状。
为充分支撑诉讼请求,承办律师积极开展证据收集工作。一方面,通过合法途径调取了王女士父母的离婚协议;另一方面,全面收集了王女士的学业证书、教育费用支出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随后,承办律师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统一编号,最终整理形成证据清单,并及时呈交至法院。
办案结果
本案历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查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依据事实与法律,认定如下:
初中阶段生活费:本案中,案涉《离婚协议书》约定了“男方在孩子初中阶段每年支付生活费5000元。高中后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因此对于初中阶段共计18个月的生活费7500元,已于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高中阶段生活费:案涉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原告在高中后的费用未做明确约定。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每月6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高中阶段34个月的生活费共计20400元。
初中、高中阶段教育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教育费用的50%,计算标准为初中每学期工本费50元,高中每学期580元,一学年两学期。因被告离婚时是2013年,而原告2014年便入读高中,因此被告在其初中阶段应只承担3个学期的50%学费,即75元。对于原告要求的高中每学期580元的标准,不明显超出当时当地的教育水平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在其高中阶段应承担教育费用共计1740元。
综合上述各项费用,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女士支付2013年至2017年期间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总计29715元。
本案圆满解决,王女士对律所及承办律师的专业能力深感钦佩与感激,特此向律所赠送锦旗一面,上面镌刻着“执专业之长、明法律之功”,以此表达她最诚挚的谢意。这面锦旗不仅是对律所工作的肯定与赞誉,更是激励着律所全体成员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