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合同纠纷案例 | 提供清洁服务拒支付 俊采帮助追回欠款
发布时间:2025-09-26 浏览量:19
案例回顾
重庆的程先生(化名)于2024年3月预约前往俊采律所进行一对一法律咨询。程先生系重庆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自 2021年8月20日起,便指派工作人员前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接的项目现场,进行装修垃圾清运工作。
2021年10月15日,双方正式签订《清运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清洁公司承包该项目的装修垃圾清运服务,服务费按800元/车(车辆需满载)计算。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至 2022年10月14日,合同期内暂定总价为57600元。同时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清洁公司累计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162车的清运服务。然而,物业公司仅向清洁公司支付了67车的服务费,剩余95车的服务费一直未予支付。程先生多次向物业公司催收该笔款项,但物业公司均以核算材料丢失、现场照片遗失等理由推诿拒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程先生在无奈之下,决定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剩余未支付的服务费用。
律师办案经过
本案承办律师与程先生进行了长时间、深入的沟通咨询。在充分了解案件详细经过及程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承办律师接受了程先生的委托。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迅速着手调查并梳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经查阅双方签订的《清运服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 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同时,结合程先生与物业公司对接人的沟通聊天记录以及清运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清晰确定,在合同期限内,清洁公司累计完成除渣车数共计162车。物业公司方面已支付67车的服务费用,金额总计53600元,具体付款情况为:2022年2月支付25600元,2022年8月支付28000元。然而,剩余95车的服务费用,共计76000元,物业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在整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拟定起诉状,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案件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就案件情况进行了陈述并展开质证。针对我方提出的支付剩余服务费76000元的诉求,物业公司辩称该诉求缺乏相关依据,且主张该费用不在合同约定的周期及总价范围内。此外,物业公司对我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对话对象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故不认同我方诉求。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向清洁公司支付剩余的清运服务费用。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承办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为:
《清运服务合同》载明的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根据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已付款53600元对应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的垃圾清运工作,物业公司陈述“2022年4 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是清洁公司在清运垃圾,2022年6月1日之后没有人清运垃圾,垃圾一直堆放到重庆某卫生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1月、12月进场清运垃圾。”但物业公司与重庆某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9日,物业公司陈述重庆某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提前进场清理之前堆放的垃圾,若该陈述属实,按照生活常识常理,则重庆某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刚进场时清理的垃圾数量应明显多余平常的垃圾数量,但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其与重庆某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垃圾清运记录检查表》显示,2022年10月的清运数量为18车、11月亦为18车,与其提交的其他月份的清运数量并无明显差异,显然不符合常理和逻辑。其次,对于上述争议的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的垃圾清运工作,物业公司陈述是由工作人员在负责对接,根据物业公司举示的《结算申请书》、《合同结算表》及《合同结算明细表》等中载明编制人为该工作人员、“填表人”、“专业经理”、“部门经理或主管”均为该工作人员的事实,且物业公司亦陈述其是根据工作人员报送的资料向清洁公司付款,同时结合清洁公司与工作人员的微信及电话聊天记录,本院对工作人员电脑里中留存的《除渣记录》予以确认,该记录表显示:清洁公司除渣车数共计162车,已打款67车,已打款两笔:2022年2月打款25600元、2022年8月打款28000元,剩余95车费用未支付。《清运服务合同》约定800元/车,故物业公司还应向清洁公司支付76000元(800元/车×95车),故清洁公司诉请物业公司支付服务费76000元,事实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程先生遂继续委托原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事宜。二审阶段,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