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丨诈骗罪获利4000元检察院量刑1年3个月,建议实刑,经律师辩护法院判决缓刑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11
案件回顾
任先生22年由于疫情的原因,找工作时暂居重庆某区县宾馆,当时宾馆里面有其同学谢某任某。谢某就喊他的哥哥谢某峰来宾馆玩,谢某峰提出说用大家的身份证去办理固定电话以及宽带可以给点钱。两天后,谢某峰打电话就说宾馆外面有车在等,一个陌生人开车等在外面,说带大家去办卡。上了车后就睡觉,等大家醒来才知道到了湖北。突然到了这么远的地方,大家担心被骗,但是还是跟随谢某峰到了要办卡的地方,但是到要办卡的时候,对方却说今天办不了,就开车送大家回重庆了。
半个月后,谢某峰又带任先生去石柱办理固定的电话和宽带,因为办卡每天有规定数量,花了2天的时间办理,在谢某峰的带领下任先生共办理4张电话卡宽带(电信和联通) ,办完后开车送回宾馆。谢某峰给了现金4000元给任先生。
在宾馆呆了几天,刑警在汽车站抓获任先生,定性为诈骗罪,任先生找到我所时已移交检察院,并且检察院量刑建议是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案件即将移交法院。
办案经过
任先生于23年4月到所,委托我所代理此案,我所指派卢律师承办。卢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启动办案,发现案件却是已经移送法院,随即前往法院进行了阅卷,全面了解案情。通过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以及委托人的陈述,初步认为,此案案件诈骗金额共三十余万,委托人可能被定为这起诈骗案的共犯,但属于从犯,且有许多从轻、减轻情节。
阅卷后,承办律师形成了清晰的辩护思路,马上和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了辩护意见,争取从宽处理,并于6月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卢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提出了委托人犯罪情节较轻,应给与缓刑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1、委托人从事犯罪行业没有主动性,是偶尔机会同案犯唆使,办卡开通的之前并没有与上家联系过了,整个犯罪过程并不知情,通信设备安装完毕后,任某也从未使用过,因此情节较轻。
2、在共同犯罪中,委托人是从犯,整个诈骗过程,方法方式及金额,任先生并未参与,更不知情,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从犯可以在基准刑上减少20-50%以上。
3、委托人在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性小,此案诈骗案中,财物主要是由组织者领导者和实施者获得,法律责任也是最终承担者,而委托人从来没想过在此案中获得提成,仅只想获得安装费用。
4、委托人有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庭审前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与罚金,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反复无隐瞒无避重就轻更无狡辩,已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并在起诉书的量刑上认为可从轻处罚。
5、委托人此为初犯,偶犯,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然改过自新,希望可从轻处罚。
6、委托人在平时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对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具备缓刑条件。
办案结果
经过积极沟通和争取,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任某符合缓刑的条件,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5000元。
本案中,在犯罪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我所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缓刑实属不易。拿到判决书后,任某向我所律师表示感谢,同时也表示以后会积极悔过,绝不再犯,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