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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案例(符某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犯罪)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20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符某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23年4月1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委托人多处咨询对比,最终选择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案经石柱县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初,易某某(未到案)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勐波地区成立网络诈骗窝点,下设总监、技术、代理、主管、组长、业务员等,通过“鸿博国际”、“BX集团”等虚设的网络赌博平台、分条线针对我国境内不特定对象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其中,总监主要负责协助李某某管理窝点,技术主要负责诈骗平台的维护和修改平台数据;代理、主管、组长主要负责引诱被害人充值、亏损和指导、管理业务员;业务员主要引流添加好友、日常聊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和维系情感等。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叶某某伙同委托人、刘某等人从云南省边境偷渡到缅甸勐波,加入该诈骗团伙,在2号线以业务员身份参与诈骗,涉案金额282016.73元,2020年6月下旬,委托人离开该诈骗团伙后,从缅甸勐波偷渡回国,最终根据公安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委托人违法所得50000元。移送法院起诉时,委托人犯诈骗罪以及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公诉人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办案过程】:

于2023年8月9日接受委托人符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因该案接受委托时已经移送法院起诉,案件很快便确定了开庭时间,便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本案因同案犯较多,一共有13名被告人,卷宗也有几千页。委托人委托辩护人的目的就是可以判处适用缓刑,但是此前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实刑,阅卷时告知承办法官我们的想法,本案承办法官也较好沟通,其告知只要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还是可以考虑适用缓刑。于是辩护律师现联系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沟通,公诉人的的意思是需要委托人退缴其违法所得的5万元,与法院和检察院沟通确认后,再次与委托人以及其家属沟通退缴违法所得事宜,经沟通委托人愿意全力配合退缴违法所得,争取缓刑。

本案因被告人较多,开庭时间从早上持续到下午才结束,本案开庭前,辩护律师提前与法院沟通退缴事宜,并于庭前完成退缴,提前给委托人沟通将款项准备好庭前退缴事宜,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变更了量刑建议,建议委托人可适用缓刑。委托人及其母亲知晓可适用缓刑后都比较激动,不需要进监狱服刑,缓刑考验期内还可以正常工作,委托人对于案件代理结果较为满意,最终该案也拿到了判缓刑的结果,获得了委托人赠送的锦旗。

三、【办案结果】:

本案共13名被告人,经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择期宣判,判决结果是:委托人委托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本案因庭前沟通确认可判处缓刑后才与委托人协调退缴违法所得,最终也拿到判处缓刑的结果,缓

刑考验期期间委托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仍可从事现有工作,不至于与社会脱轨。

四、【办案心得】:

本案是涉及缅甸网络诈骗的刑事案件,同案犯共13名。本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都会听委托人以及其家属陈述“本来我是被骗取诈骗窝点的,为什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呢”,或许每个从诈骗窝点回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都认为不合理,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律师建议各位考虑下自己当初出国是不是经不住高薪的诱惑,心甘情愿和朋友去“赚大钱”呢。此类案件本所已经接受过多个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根据辩护律师了解的情况,大部分涉诈人员即使挣到一点钱回国时都是已经消费完了的,有的提前离开诈骗窝点时还需要进行赔偿才能离开。有部分国内公民到达诈骗窝点时实际上已经后悔想立即回国,但是诈骗窝点逃跑难度变大,要求交纳赎金才能放人,赎金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疫情前,赎金在3-5万左右,疫情后,赎金似乎没了准数,本案中,委托人母亲告诉辩护律师,委托人刚到缅甸时曾给家里致电要求转3万元赎金,但是疫情期间家庭经济紧张,家属也不敢相信诈骗窝点会履行放人的承诺,最终没将3万元转过去。在本所接受委托的几起案件中,有委托人家属告知有些父母为了救孩子花了20万赎金,有部分孩子如愿回国,但是有的家属花钱后孩子并没有正常回国,而是被缅甸警方移交给中国公安,最终还是以诈骗罪立案侦查,也就意味着家属想办法凑出来的20万不知所踪。当然,也有个别冒着生命危险逃脱的公民。或许在缅甸当地此种行为不犯法,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法发〔2021〕22号)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规定,只要是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工作满30天,法定起底量刑三年。

五、【律师说法】:

缅甸不是致富的“天堂”,更不是法外之地。国外轻松“淘金”不能轻信,本所代理的境外涉嫌犯罪的案件便有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犯罪、开设赌场罪等等,一旦陷入非法组织、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的深渊,要么踏足险境,回国无望,要么回国后身陷牢笼,后悔不已。境外“淘金”不仅变成噩梦,“财富”之路也终将变为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国家为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甚至有电影《孤注一掷》的上映,目的是在社会上营造出浓厚反诈氛围,增强公民的反诈意识。但仍有部分群众轻信境外务工获“高薪”的谎言,怀揣发财梦偷越国境,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使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而非法越境严重侵害国家边境管理秩序,人民法院坚持对该类犯罪从严打击。广大群众外出务工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渠道,自觉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境外并非法外之地,走合法程序做合法工作,不要妄想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利益。

六、【法条链接以及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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