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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名誉权纠纷丨前妻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谣言,当事人深受其害,法院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30

案件基本情况:

林先生与前妻杨某在2019年离婚,离婚之后,杨某依然住在原告家中,2020年3月才搬走。2020年7月林先生将协议离婚的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杨某后,杨某至林先生工作单位吵闹,还将车子用口红涂鸦乱画,严重影响林先生的工作、社交与社会评价,侵害了名誉权。并且由此开始,杨某开始多次在微信中谩骂、侮屏、诽谤原告及其家人,言语极其难听,严重影响到了委托人及家人的生活;并在抖音、知平、百度贴吧、大众点评等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捏造原告各种不实言论。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影响原告的品德、信誉、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林先生也曾因此被工作单位开除。因此林先生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过程:
2022年9月1日,林先生的母亲至律所讲明情况,希望我所接受其委托,代理林先生与杨女士名誉权纠纷一案,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郑梦想律师代理此案。郑律师于当日联系林先生,告知其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并提醒证据材料需要妥善保存,以免证据灭失,无法证明其主张。因林先生工作繁忙无法自行收集此类证据,郑律师便约林先生至办公室,将林先生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网页搜索记录等截图保存;并在与林先生沟通过程中告知其注意事项。因名誉权纠纷案件取证固证困难,郑律师当即建议林先生将手机中的证据做公证,以免杨女士将发布的不实信息删除,无法证明的情形。林先生也接受郑律师的建议,空出时间至公证处公证对方侵权的证据。
郑律师收到公证书后便整理全部诉讼材料,于2022年9月19起诉至法院。
2023年1月13日,该案件开庭。在开庭前,郑律师发现,杨女士已将其在网上发布的不实言论删除,说明郑律师提出的证据公正是极其正确的,免于证据灭失情形。到了开庭时间,被告杨女士并未到庭,拒收法院传票,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郑律师对我方主张做了一一证明,并将书面证据提交法庭。
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来电,询问我方意见,是否可以调解?郑律师表示:可以调解,我方必须得到道歉,其余赔偿款项可以协商。法官多次联系被告并让被告至法院与法官当面沟通,被告表示:我坚决不道歉,钱我可以赔偿。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郑律师及时与林先生沟通,询问其意见,得知林先生一家只想要被告一个道歉,关于赔偿款项可以做让步。便及时与法官联系,表明我方态度。

在办案过程中郑律师积极寻求各种方案方法来收集证据,已达到法庭认可我方诉请的程度,在开庭过后,法官表示虽然我方提供的证据能够间接证明是杨女士发布的不实言论,但是并不能直接证明杨女士的侵害行为。郑律师便马上向法官联系,要求申请调查令或申请由法庭向“百度公司”、“知乎公司”开具调查函已认定发布不实言论的账号为杨女士,其次也可以由法官联系杨女士再次开庭,当庭当面对质我方诉请的事实,或由法官联系杨女士,询问案件事实,以作出公正判决。因诉讼时效问题,法官最后接受联系杨女士询问案件事实的建议,并且将我方方案告知给杨女士,希望杨女士真心认错并道歉。在郑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方案的情况下,法官最终联系到杨女士,虽不能调解,但也认定了侵权事实,最终支持我方诉请,维护了林先生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2023年5月8日,我方收到判决书: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要求被告杨女士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赔偿林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因公证支出的公证费用2000元。
在收到判决书后,林先生一家很是满意,本身其委托律师处理该案件就是想得到杨女士的道歉,关于赔偿款甚至可以放弃,但是郑律师在本案中据理力争,指导并与林先生一起收集、固定证据,通过双方的相互配合最终达到林先生满意的判决结果。

律师看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体现了我国对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时,有以下几点: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为标准进行判断,不能仅以受害人自己的主观感受为标准;二是如果行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真实客观,且没有包含侮辱性的内容,即使受害人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最后,除了要考虑前述要件外,还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本案件中,林先生作为建筑施工设计师,杨女士便故意在百度贴吧中的“重庆建筑设计吧”发布不实言论,并且在知乎发布不实信息时叶着重标明重庆建筑设计,在林先生的工作领域内故意发布对林先生的不实言论,导致林先生的同事、朋友看到不实言论,对林先生的声誉、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杨女士的行为已然对林先生的名誉造成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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