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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刑事辩护案例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判刑一年八个月,经律师二审上诉改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41

一、案件回顾:

2022 年4月5日,被告人周某、汪某与邬某(另案处理) 联系后,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被告人朱某、段益俭、余某从重庆主城驾车前往秀山县,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段益俭系通过朱某居间介绍后加入。次日,被告人匡波在邬某组织下,安排被告人杨某、田某(另案处理)使用朱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 1976 ) 和余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 0275 )为电信网络诈骗进行支付结算,期间朱某与余某提供人脸识别和刷卡套现服务。同年4月 6日至 4月7日,被告人辛小兵受邬某安排,使用段益俭的平安银行卡(尾号 3837) 、浦发银行卡(尾号 3898)为电信网络诈骗进行支付结算,期间段益俭提供人脸识别服务。2022 年 8月13 日,被告人周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黎某(另案处理)在万州区将其邮政储蓄银行卡 (尾号 4504) 提供给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明,被告人朱某的农业银行卡( 尾号1976)转移 321503 元,其中包含重庆市两江新区的冯某和张某、郑某等5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转款共计219926 元,被告人余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 0275) 转移 315505 元,其中包含李某、张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转款共计 60000 元,被告人段某的平安银行卡(尾号 3837)转移 1348401 元,其中包含崔某白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转款共计 3000 元,浦发银行卡 (尾号3898)转移 310421 元,其中包含古某、程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转款共计 6800 元。黎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 4504)转移赵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转款 71760 元。

2022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4月8日,被告人段某、周某,汪某被抓获归案,4 月 14 日,被告人余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 5月10日,被告人杨某、辛某、匡某被抓获归案。

2023年2月15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律师办案经过:

2023年2月17日,朱某母亲曾某到所,委托我所代理此案,我所指派卢律师承办。卢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启动办案,发现案件已经判决,朱某已经被关押。卢律师随即前往渝北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关押的朱某,让其签署了上诉状,提交给法院后,立即前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阅卷,全面了解案情。通过研究检察院的相关证据以及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初步认为,此案朱某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但朱某属于从犯,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

阅卷后,承办律师形成了清晰的辩护思路,马上和二审法官进行充分沟通,交换了辩护意见。并分别争取到案件所涉及被害人刘某、张某、冯某、邓某、郑某的谅解。

因二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卢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提出了委托人犯罪情节较轻,应给与缓刑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1、朱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是提供登录网上银行和指纹识别,其无法决定钱行卡内流水额及走向,不能仅凭银行卡流水金额认定犯罪情节与犯罪金额,因此情节较轻。

2、朱某母亲曾某积极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3、朱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其已经认识到了自身错误,通过此次教训已然改过自新,可以作为的定罪量刑的情节来考虑。

4、朱某有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庭审前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与罚金,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反复无隐瞒无避重就轻更无狡辩,已得到公诉机关认可,并在起诉书的量刑上认为可从轻处罚。

5、朱某家庭困难,委托人在平时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对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具备缓刑条件。

三、案件结果:

本案经辩护律师提交缓刑的辩护意见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缓刑的辩护意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朱某犯罪情节较轻,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积极退赔被诈骗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朱某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23)渝 0112 刑初 85 号刑事判决。

二、对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朱某宣告缓刑二年。

四、办案心得:

(一)细致阅卷,会见询问,挖掘辩点

根据近期办理的多起案件经验,作为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首先我们要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然后辩护人更需要及时去法院阅卷,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更重要的是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即辩护词。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仅仅维持在口头,也要落实在书面。

在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眼中,在被法院终审定罪之前,律师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力去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动出击,调取证据

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有缓刑的基础上,应当尽一切可能去争取缓刑。本案虽然一审法院已经判处了实刑,但一审法院是依据一审结束前所有证据予以判刑,二审当中辩护人可以寻找新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去影响二审法官的判断,比如: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

(三)耐心沟通,水到渠成

本案的沟通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因被害人被电信诈骗,损失了不小的金额,所以刚开始得知有涉案人员被抓获是很欣慰的,但对谅解书的出具却很抗拒,这时就要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必要时也可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寻求帮助,去打消被害人的顾虑。第二个方面是与承办人的沟通: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辩护词固然重要,但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也同样重要,因为办案单位的案件太多,要多方面关注案件办理的进展以及办案单位的意见。经过办案团队的努力,该案最终承办人同意了辩护人提出的缓刑的辩护意见,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五、律师说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

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

他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律师并不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

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刑事案件办理

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中,律师在每个阶段都起到了重

要的作用。即律师可以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做无罪、变更罪名、罪轻、缓刑的辩护。

辩护律师的一切努力,都是想让涉案人员尽早获得人身自由,这也是每一位嫌疑人都希望得到的结果。

六、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文书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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