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刑事辩护丨石某协助组织卖yin罪,经辩护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量:30
一、案件介绍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分别开设A养生会所、B养生会所,从事洗浴、an mo等卖yin服务。2020年3月,石某某进入A养生会所上班,后短暂在B养生会所上班,均担任收银员一职,主要工作为收银、代收piao资、记录mai#yin人员上钟情况、核对店里账目并发送给会所管理人员刘某。A养生会所共收取piao资601万余元、B养生会所共收取piao资89万余元,石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二、办案经过
1、与委托人充分沟通,确定辩护方向。石某找到本所委托本所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时,侦查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所接收委托后指派李涛律师作为石某辩护人,第二天,李律师联系检察院申请阅卷,在阅卷之后,制定了初步的辩护方向,同时,律师约谈石某,试图从与石某的沟通中进一步完善辩护方案,向其分析案件结果存在的各种可能性以及律师初步制定的辩护方向。
2、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争取减轻或从轻量刑的一切可能。在与石某确定了辩护方向后,辩护人联系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代理手续,向检察官了解量刑倾向,并向检察官提出石某的行为作用有限,提供了正常劳动,量刑过重,建议使用缓刑,本次沟通检察院暂未明确回复。
在首次与检察院沟通无果后,辩护人仍然认为有争取缓刑的必要,因此,辩护人准备从石某社区表现和社会危险性入手,于是,辩护人在对比了石某工作地和户籍地的司法所社区评估要求和标准之后,最终选择向石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所了解接收可能性。辩护人在了解到石某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愿意接收石某的情形后,再次联系检察院,并向检察院邮寄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并在辩护意见中申请检察院向石某户籍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在检察院回复考虑一下之后,辩护人认为有缓刑可能。
3、在石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已向检察院出具愿意接收石某的情况下,检察院仍未明确答复是否会建议缓刑,经与石某沟通,提出在悔罪表现方面再争取一下,辩护人再次联系检察院,并向检察院转达石某本人愿意提前支付罚金,以及签署书面认罪认罚,来体现其悔罪意愿。几天后,检察院联系石某过去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附条件建议缓刑,即在石某提前缴纳罚金的前提下判处缓刑。
4、在法院阶段,辩护人联系法官,再次向法官强调石某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客观作用,石某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石某已通过户籍地社区评估的情形,并在开庭前将违法所得全部退还至法院对公账户。最终,在石某提前缴纳罚金后,法院判决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律师说法
在律师与石某的沟通过程中,石某情绪一度很激动和紧张,担心自己会被判刑并被关押,同时,石某表示自己不太理解,称自己虽然知晓会所内存在的mai#yin行为,但是自己仅是收银员,不应当承担会所组织mai#yin的行为后果,自己也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做事,自己不构成犯罪。律师向石某分析,刑法上不止对实际组织mai#yin的人员(例如刘某)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构成犯罪的要件以及处罚标准,对于石某这样的行为单独规定了一款罪名叫做协助组织mai#yin罪。石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是一种工作行为,以劳动换取报酬的形式,但是我们日常所称的工作岗位必须是建立在合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基础之上的,石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选择工作岗位时,对于领导指派的工作,有判断工作内容是否合法的能力,对于明知是不合法的工作石某有权利拒绝,也应当拒绝,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后又以听从老板指派来抗辩,是不能成立的,但本案中石某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被老板胁迫自己无法反抗之下而作出的。也就是说,在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职工在该公司付出的为违法行为提供帮助或者后勤保障的工作,应属于直接或间接的违法帮助行为,不应视为正常劳动,其赚取的报酬并非正常的劳动报酬,而是非法获利。这样的行为,不仅不能获得劳动相关法律的保护,还涉嫌违法犯罪。
石某问,就算自己明知会所是从事mai#yin服务,但因为挣钱而没有选择离职,自己的行为最多也只是帮助行为,应该是从犯呀,为什么要使用单独的一个罪名协助组织mai#yin罪,这样感觉更严重。律师向石某解释,协助组织mai#yin罪与组织mai#yin罪是两个密切关联的犯罪,从广义上讲,组织mai#yin与协助组织mai#yin属于共同犯罪,协助组织mai#yin行为是组织mai#yin罪的帮助犯,如果刑法没有单独规定,则对此协助行为当然要适用组织mai#yin罪的法定刑,并考虑其从属性,但是现有刑法分则已经对此行为单独定罪量刑,则不再以组织mai#yin罪从犯来处罚。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将主行为的帮助行为单独定罪量刑,将帮助犯正犯化,也并非特例,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大多是因为这种从犯行为呈现出复杂性、普遍性、常态化、危害后果严重性等特点,避免将犯罪人以从犯论进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这些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一些协助组织mai#yin的行为人不仅仅服务于某一个组织mai#yin者或某一个组织mai#yin团伙,而是同时为好几个团伙提供专业的协助行为。如果将上述这些协助行为仅以从犯定罪处罚,显然是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协助组织mai#yin罪单独定罪量刑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mai#yinpiao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他人mai#yin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至于石某担心的量刑问题,虽然法律上对于协助组织mai#yin的行为单独定罪量刑,但并不代表量刑就一定比组织mai#yin罪的从犯更严重。石某并不是专业从事协助mai#yin的人员,参与度与作用是有限的,因此,法院在量刑时还是要考虑其具体行为性质。
四、法条连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协助组织mai#yin罪】
为组织mai#yin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mai#yin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mai#yin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mai#yin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mai#yin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mai#yin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知他人实施组织mai#yin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mai#yin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mai#yin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mai#yin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mai#yin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