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赠予合同纠纷案例 | 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12万,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全额返还
发布时间:2025-10-20 浏览量:40
一、案例回顾:
委托人李女士(化名)与丈夫柳先生(化名)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原本生活幸福美满。然而,近年来李女士逐渐察觉柳先生行为异常,疑似存在不忠行为。经调查后发现,柳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女士(化名)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在李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向王女士进行大额转账。转账记录显示,金额中多次出现“888”、“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转账金额累计高达12万余元,且该行为一直持续至今。
李女士认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柳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女士,不仅严重侵害了她的财产权益,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
鉴于此,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追回被非法转移的财产。
二、律师办案经过:
俊采律所接受李女士委托后,迅速组建专业办案团队,并指派资深律师代理本案。承办律师首先与李女士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沟通,详细梳理并审阅了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等材料。李女士的核心诉求是追回被擅自处置的12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
在明确诉讼请求后,办案团队围绕该诉求系统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具体包括:柳先生与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交易明细,以及二人共同前往外地旅游的机票订购短信等。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与此同时,承办律师依法拟定律师函并邮寄送达王女士,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女士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办案结果:
在本案开庭审理阶段,被告王女士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根据我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原告李女士的陈述,经审查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柳先生在与李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共同生活需要,在未经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王女士。另从李女士举证的柳先生机票预定信息及柳先生转款给王女士多次含有“888”、“520”等数额,足以证明王女士和柳先生日常交往关系暧昧,另王女士、柳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又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李女士诉称柳先生对王女士的12万余元微信转款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个人赠与行为予以支持,该赠与行为系柳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且违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严重损害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当予以返还,本院对李女士的主张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柳先生对被告王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
二 、被告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女士返还1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