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刑辩案例 | 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辩护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5-12-04 浏览量:55
2025年7月,黎女士(化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由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的专业辩护,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至11月间,李某(化名)纠集被告人黎某(化名),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或亲友名下微信帮助接收并转移被骗资金以从中获利。部分被骗资金转入黎某实际使用的微信账号后,由其帮助转移,在此过程中,黎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万余元。2025年3月,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7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律师观点
俊采律所接受黎女士的委托后,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梳理整理证据链、充分运用自身丰富的辩护经验,结合庭前阅卷所掌握的关键信息,认真倾听了黎女士的陈述与供述。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展开了全面、细致且深入地分析研究。随后承办律师精心撰写了一审辩护词,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本案证据,结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虽然客观上有转账的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转移的资金属于非法资金。
二、即使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本案中对黎某的量刑畸重,且黎某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本案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三、掩隐罪本身作为诈骗罪的下游犯罪,属于从犯。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黎某主观恶性不深,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
三、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