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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采刑辩案例 | 贺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辩护检察院给予不起诉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2-25 浏览量:9

2025年,四川省的贺先生(化名)因其子贺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羁押于重庆市某看守所,遂前往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本案中,贺某被指控驾驶车辆协助他人收取并转移犯罪所得现金,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00元。贺某的家属深感焦虑,于是委托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的资深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所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当事人贺某,详细了解案件详情。并成功为贺某申请了取保候审。最终,在检察院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被采纳,认为贺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例回顾

贺某自2025年开始从事网约车服务。同年4月初,贺某经朋友介绍,受雇于身份不明的人员提供包车服务,多次驾驶车辆搭载黎某(化名)、戴某(化名)等人前往指定地点,协助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所得现金,并按照上家指示将现金转移至指定位置。在此过程中,贺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00元。同年5月,贺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二、律师观点

承办律师通过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系统梳理证据链,并多次会见贺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发现该案存在几大关键点:

主观明知程度存疑:贺某虽参与收取和转移现金,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知所涉资金为犯罪所得。

作用相对有限:贺某仅负责驾驶车辆,未参与诈骗活动的具体策划与分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获利较少:贺某非法获利仅2300元,情节相对较轻。

针对上述关键点,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主观不明知:贺某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受雇于他人提供驾驶服务,并无证据表明其明知所协助收取的现金为犯罪所得。贺某在发现疑点后曾主动询问,得到的回复是“收抵押车贷款的钱”,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作用辅助性:贺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负责驾驶车辆,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的策划与实施,其作用相对有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量刑情节: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贺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记录,主观恶性较小。贺某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表现出悔罪态度。

三、办案结果

2025年8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我方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贺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贺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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