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 cases

俊采抚养纠纷案例 | 她因离婚协议被一审驳回抚养费诉求,看俊采律师如何在二审上诉中找到突破口?

发布时间:2026-04-15 浏览量:7

这是一起关于变更抚养权及抚养费诉求且二审上诉成功的案例。本案中,王女士(化名)为争取女儿小武(化名)的抚养权变更,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武先生(化名)按月支付抚养费,同时明确小武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然而,在一审阶段,法院判决小武的抚养权归王女士,却驳回了王女士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最终,在俊采律师的代理下,二审成功调解,切实保障了王女士及小武的合法权益。

一、案例回顾

王女士(化名)与武先生(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生女小武由武先生抚养,抚养费由武先生全部承担。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2022年,武先生将女儿小武留在爷爷奶奶身边生活。因小武学习成绩欠佳,时常与老人产生矛盾,2025年王女士将女儿接回身边抚养教育。在共同生活期间,王女士发现女儿患有癫痫,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而武先生再婚后育有一女,对小武的照顾和抚养投入逐渐减少。考虑到女儿的健康状况及未来成长需求,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并要求武先生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为此,王女士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武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武先生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则由双方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若男方再婚后生育子女,将自动放弃女儿小武的抚养权,由女方抚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相关抚养费用由女方全部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归王女士,但驳回了其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武先生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律师观点

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指派郭长敏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担任王女士的代理律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详细审阅了王女士的案件材料,包括一审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小武的生活及教育支出明细等,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王女士在与律师沟通时表示,由于女儿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独自承担相关费用确实力不从心。

承办律师针对一审法院未支持抚养费请求的问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属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形,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没有支持王女士要求武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的诉求,未能考虑到本案中存在情势变更情形:离婚协议签订时,孩子健康状况良好,但现在孩子被查出患有癫痫,需要定期检查和就医,产生了额外的医疗费用,这属于订立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孩子患病后,其生活、医疗等实际需要显著增加,远超原协议约定的“不支付抚养费”所能覆盖的范围。孩子目前已上小学,随着其年龄增长,生活费、教育费用也在增加,男方不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根本不足以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基于上述观点,承办律师在进一步明确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后,拟定了上诉状,并系统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办案结果

在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主动与武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展开沟通,详细阐述了小武成长过程中实际需求的转变以及王女士当前的经济状况,着重强调了增加抚养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经过多轮协商与调解,双方逐渐达成和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同意如下安排:

一、抚养权变更:婚生女小武变更为由王女士抚养;

二、抚养费支付:武先生应每月向小武支付生活费800元;小武的教育费、医疗费及保险费用,由王女士与武先生各承担一半;

三、探视权:武先生享有每月探望小武两次的权利,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双方根据小武的意愿及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这一结果不仅妥善解决了当前的抚养权与抚养费争议,也为小武未来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相关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