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刑辩案例 | 程某涉嫌诈骗罪 律师辩护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6-05-06 浏览量:3
本案是一起涉及多人、多地、多起诈骗活动的复杂案件,委托人程先生(化名)作为一名从事开锁行业的个体经营者,在结识张先生(化名)后,受家庭经济压力所迫,明知张先生等人利用安装监控设备进行诈赌活动,仍多次为张先生团伙提供开锁服务,协助其实施诈骗。尽管程先生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但因其多次参与开锁行为,非法获利累计达10万余元,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俊采律师事务所接受程先生的委托后,辩护律师通过严谨细致的审查阅卷、积极充分的庭前准备以及在庭审中的激烈辩护,最终成功在法院阶段为程先生争取到了缓刑四年的判决。
一、案例回顾
自2021年起,以张先生为首的犯罪团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成员在多地实施诈骗活动。该团队分工明确,张先生负责整体策划及设备安装工作,其他成员则分别承担后台操控、召集参赌人员等任务。他们通过安装隐蔽监控设备,在后台指挥客户打假牌,以此骗取财物。
程先生作为个体经营户,经营一家锁具店。原本与诈骗活动毫无关联,但在张先生的安排下,程先生多次利用开锁技术,为张先生团伙打开指定的麻将馆、茶楼大门,为其安装诈骗设备创造便利条件。每次开锁服务完成后,张先生都会按照事先约定,向程先生支付1000-1500元作为开锁酬劳,在利益的驱使下,程先生持续为该团伙提供开锁服务。张先生团伙则进入场所安装设备并进行诈赌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2023年12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先生团伙的诈骗行为,随即展开抓捕行动。程先生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传唤,后办理取保候审。案件随后被移送至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二、律师观点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承办律师就量刑问题与检察官展开多次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看法。检察官指出,程先生作为从犯,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因其涉及多次开锁行为且非法获利较大,建议不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明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后,承办律师通过多次与程先生的沟通,并细致查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程先生罪名无异议,但就获利金额与量刑提出以下观点:
获利金额存疑:起诉书指控程先生获利十万余元缺乏充分证据。按其供述开锁一次1200元,结合起诉书指控的开锁次数,非法获利仅4800元。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均是非法获利,且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审计报告叠加转账记录不能证实获利金额。
量刑畸重:程先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开锁并非不可替代,不清楚开锁会导致巨额损失,无决定权力。公诉人按涉案金额量刑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综合其犯罪地位和作用调整量刑。
具备从轻情节:程先生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因家庭困难涉案,获利少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符合缓刑条件:程先生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低、有多项从轻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条件。
综上所述,程先生在共同犯罪中仅提供开锁服务,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合议庭综合全案审查,对程某考虑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三、办案结果
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观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充分阐述了程先生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其主观恶性小,具有退赃表现以及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庭审结束后,律师并未停止为程先生争取有利判决,而是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律师多次与法官交流,进一步向法官说明程先生的实际情况,包括其家庭困难、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以及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的意愿等。法官在综合考量程先生退赃并缴纳罚金等情节后,认为程先生符合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同意变更量刑建议。
最终,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先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