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采刑辩案例 | 柳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律师辩护判缓刑
发布时间:2026-05-27 浏览量:4
本案是一起较为少见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当事人柳先生(化名)因非法获取并转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原本面临三至四年的量刑建议。俊采刑辩律师团队通过专业辩护与不懈努力,最终成功为柳先生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结果。
一、案例回顾
柳先生是一名从事营业执照代办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通过上家得知可购买“新开办商户信息”(新开办公司、个体工商户信息)。于是,柳先生通过从上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售给有需求的第三方,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该案件涉及非法购买信息20万余条,涉及交易金额达11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25年,柳先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本案涉及非法获取的信息条数众多、交易金额较大,柳先生担忧量刑建议过重,遂前往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并委托该所律师为其辩护。
二、律师观点
俊采律所接受柳先生的委托后,立即组建专业的办案团队。本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负责本案的检察官取得联系,提交材料申请阅卷。通过细致的阅卷工作,承办律师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展开了全面、细致且深入的分析研究。同时,承办律师了解到检察官针对本案提出的量刑建议为三年至四年,且不适用缓刑。明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后,承办律师凭借丰富的辩护经验及阅卷所获信息认为,柳先生的行为确实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并提出以下观点:
1.信息数量认定应以实际出售条数为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柳先生虽被指控购买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将所购信息全部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证言仅承认购买约5万条,且数据未保存。
2.非法获利金额应扣除成本,实际获利远低于指控金额:起诉书指控柳先生非法获利11万余元的证据存在争议。根据交易记录,柳先生购买信息支出10万余元,出售信息获利11万余元,实际获利仅1万余元。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的观点,本案违法所得应扣除支出成本后予以认定,本案实际获利未达5万元,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请合议庭对其量刑建议予以调整。
3.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主观恶性较小:柳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多次表达悔罪意愿。其不知信息具体来源,未参与技术获取数据,主观恶性显著低于同案人。且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家庭情况特殊(需赡养患病祖父母、抚养年幼子女)。
4.量刑建议过重,请求适用缓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柳先生实际犯罪情节不符。其作为买家,未与卖家共谋获取数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也显著低于主犯,但量刑却与主犯持平,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柳先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庭依法调整量刑至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激烈的辩护,充分阐述了上述辩护意见。同时,律师还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就量刑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案件经过承办律师的精心辩护与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先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